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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3-15 11:15 文章来源:水利厅   浏览量: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特点

2003年-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九部委于2013年3月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以上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上述国家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于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多年来,对我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水利工程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

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厘清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权限细化明确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条件设置、开标评标过程监督、信息公示、异议投诉受理和处理等要求,实现招投标流程标准化,规范招投标过程行为,强化事中后行政监督。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由水利厅牵头组织,编制组于201912月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门就招投标备案、过程监督、投诉受理及查处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学习。编制组充分借鉴省内外相关行业、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经认真研究,于20203月编制完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4月向水利厅机关、市(州)水利部门、厅直相关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要求,于51-31日通过四川水利官网面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6月面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厅机关、市(州)水利部门、厅直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8月,组织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评审。水利厅充分采纳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共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异议及投诉,第六章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活动;水利厅、市(州)和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监管权限负责招投标监督,同时明确了招投标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第二章 招标。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招标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提前招标需要履行的程序及要求、可不进行招标的几种情形、公开招标应当遵循的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要求、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具体内容、投标限价的相关要求、各类保证金收取规定和缴纳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三)第三章 投标。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装订和密封要求、部分工作分包的说明等内容。

(四)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包括开标程序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的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的条件,商务和技术评标得分最低标准,重新招标的条件,评标报告的内容及评审程序,公示、合同签订和保证金退还的时间限制,总结报告的内容和备案要求等内容。

(五)第五章 异议及投诉。主要包括异议、投诉的受理部门,异议、投诉的程序要求,异议、投诉及相关受理部门答复的期限,异议书的格式要求,不予受理异议的九种情形,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投诉的处理等内容。

(六)第六章 附则。主要包括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的查询依据,本细则的施行期限等内容。

本《实施细则》自20213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或个人对《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四川省水利厅建设处反映。

联系电话:02886936652

电子邮箱:scssltj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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