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3.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
二、办理权限
市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三、受理条件
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备文件(原件一份,A4纸打印)。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一份,A4纸打印)。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A4纸打印)。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原件一份,A4纸打印)。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一审查一报备。
七、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办事结果
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十、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一、咨询电话
0827-7702037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37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3: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