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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确保村镇居民饮水安全,市水利局起草了《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1110日前将建议意见反馈给市司法局。

  ()信函寄至巴中市江北大道市司法局404

  ()传真:08275264260

  ()电子邮件发送至957641928@qq.com

  附件: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司法局 

  20191031

  附件

  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确保村镇居民饮水安全,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除城市供水工程外,向农村及场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主体责任】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加强对村内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的管理。

  第四条 【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直接责任】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投资主体或受益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工程权属

  第六条 【产权划分】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所有权: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

  第七条 【产权办理】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明晰工程产权主体,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八条 【管护主体】村镇供水工程产权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补助为主建成的联村供水工程,由水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第九条 【管护对象】村镇供水工程管护对象包括取水设施、水质净化处理及配套设施、输配水管道、调节水池等。

  第十条 【管护范围】村镇供水工程的输()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保护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 【管护标准】管护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内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管护。具体规范要求由市水利局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水源巡查】管护主体应当加强对取水水源地的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发现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工程运行管理登记台账,如实完整记录加药、消毒、清洗与水源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加药、消毒等原材料的耗用登记和储存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出厂水水质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水费收入】水费收入是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供水价格核定应当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修复、应急供水、超高扬程供水等非人为因素形成的供水亏损,县级财政应当给予预算补助。省级以上安排用于村镇供水工程维护的年度水利发展资金应当足额落实到位;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 【村级补助】村级公共设施维护费、村集体经济收入,村民委员会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弥补村级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出现的亏损。

  第十七条 【社会筹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直接捐赠到村的方式,帮助解决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管护主体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运行成本、水费收入和社会捐资收入等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投诉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成效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村镇供水工程运行情况、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督促问题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违反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条文解释】本办法由巴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征集结果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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