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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水利电力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2024-09-18 12:08 来源: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水利电力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水利电力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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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利电力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水行规〔20242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评价我市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思想、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市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三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划分为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工程管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工程、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电力运行、机电设备安装、电力建设与管理共计12个子专业。

第四条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初级技术职务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技术职务名称为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评审:

(一)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二)对存在伪造(变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八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及《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申报人员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学习内容,并取得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获得水利电力工程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

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电力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来须具有1年以上县(区)及以下工作经历;或下派到县(区)及以下单位参与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综合帮扶、专家服务团、帮扶专班或常驻项目一线工作等情形。博士毕业首次申报职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水利电力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企业人员在完成注册且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后,以聘任时间作为起算年限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三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非水利电力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转评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同级职称。转评初、中级对应的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分别为12年。

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转评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同级职称。

第十四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专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1.学历、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2.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达到下列要求: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助理工程师

1.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从事技术工作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及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及以上。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2.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达到下列要求: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及以上。

4)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2.专业理论知识,达到下列要求: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

(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绩。

(二)工程师

1.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专利(排名前三,以专利证书为准),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与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县级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与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与编制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并通过审查。

7)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的规划、设计等技术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监管等工作。

8)参与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工作;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工作。

9)参与完成3项及以上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或建设监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县级及以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缩制、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或监测点监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施工、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等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和实施检

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11)参与完成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

12)参与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调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技术工作;或参与完成2项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技术咨询、技术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论文、论著

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电力学术论文,且论文已正式出版,论文如果是合署,本人排名应在前三名。

2)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擬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主笔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入选市(州)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会论文文集,且论文集已正式印发。

4)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1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材料。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对在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者可越级破格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十九条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内积极开拓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经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其他破格评审申报条件。

 

第四章  

 

第二十条为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便于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做出准确评价,为客观公正评审提供详实依据,申报水利电力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答辩;或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中规定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类表彰、采纳、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

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文件是指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科研报告等专题技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中作为申报评审巴中市水利电力工程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县(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不低于本条任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基层是乡镇(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自2024101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水利电力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巴市水〔202065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件由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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