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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2022-05-01 11:05 来源: 本站原创
巴中市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市水利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以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送达责任:将制作完成的证照送达申报单位和相关部门。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5.【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市水利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调查核实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2.【部门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1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1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1.1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8.1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4-2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7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市水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招标程序等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网络业务平台或书面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职责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5.【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市水利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投诉的程序、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核实责任:对受理的投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1-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3.审查责任: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及依据进行审查。 2.【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4.处理责任:(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按程序做出处罚或依照职责移送有权部门处罚。 3-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5.送达告知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投诉事项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行政法规】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水利建设市场(含信用)监管依据、标准、程序。按程序接收报送(或自主填报)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含信用)信息、监管信息。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2.审查核实责任:对报送(或自主填报)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含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按程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问题性质、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处理责任:按规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含信用)相关行为作出不良信用行为或良好信用行为认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含信用)存在问题涉嫌违法犯罪或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送处理;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含信用)存在问题依据规定予以信用信息公告公示、惩戒或限制、信用评价降级等处理。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4.《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十五)。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含信用)存在问题按规定督促限期整改或纠正。 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5.《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泄露相关秘密、隐私的;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6.《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十六)。 6.《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十五)。 5.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6.行政权力实施工作中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权力实施工作;
8.《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十六)。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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