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中市水利局 > 政策 > 政策文件

巴中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28 17:03 来源: 本站原创

                                                                      解读:巴中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第18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20日

巴中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 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省、市有关要求, 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局机关各监督职能科室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事项适用本办法。

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检查对象进行的调查核实,或者因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对象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行业管理、风险监测活动,办理转办、交办事项以及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负责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平台进行抽取和监督实施,负责检查结果的公示。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具体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检计划的制定、实施,具体负责做好结果运用、信息公开以及共享等后续工作。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结果真实有效,并记入平台。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及时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研究制定并按要求公布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和开展检查。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工作需要和不同监督检查对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科室负责分类逐项建立本级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主体类型、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七条  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构成,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名录库登记的信息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要素。

第八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行政审批科汇总,统一安排抽取。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各监督职能科室自行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市场主体的50%,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和 单位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情况特殊的检查,应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牵头,在行政审批科的监督下,通过机选方式,根据抽查事项类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进行人员调整,通过平台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应当按照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要素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 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对需专业技术支持的 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检查。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检查,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结果记录表并签字,记录表必须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签字和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人需在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各监督职能科室的检查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检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小结,连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等。行政审批科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上记录检查过程,检查组长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填写检查结果记录。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处理,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要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水利行业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失信 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 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 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 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不得泄露抽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