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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8 08:52 文章来源:巴中市水利局   浏览量:

 

                                     解读:巴中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市水〔2020〕33号

 

各区县水利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村镇居民饮水安全,依据《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20〕12号,简称《办法》)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310-2019)等有关规定,市水利局制定了《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广泛宣传。要将《办法》和《细则》印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张贴到每一处集中供水工程;要将《办法》和《细则》作为对乡镇水利员和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网站、微信群等方式,将《办法》和《细则》推送到受益农户,让全市村镇居民知晓、熟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夯实《办法》和《细则》贯彻落实的群众基础。

二、要带头学习。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具体从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所有人员,要将学懂弄通《办法》和《细则》基本要求和熟悉掌握《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作为最基本的职业技能要求,不断提升履职尽责的工作能力。

三、要强化监督。要加大对《办法》和《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开展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特别是对造成供水工程供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障不正常的,要逗硬追责问责。

 

 

                                                                           巴中市水利局

                                                                          2020年6月8日

 

 

 

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确保村镇居民饮水安全,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巴中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20〕1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供水工程和城市向农村延伸供水的管网工程管理(不含由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镇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供水工程包含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

第四条  安全饮水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基础性公益设施,应当以县为单位,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办法和经费“三项制度”。

第六条  水费收入是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经费来源。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等方式明确供水价格,并定期收取水费。

第七条  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应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加强管理;供水万人以下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其它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源,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八条  新建成的村镇供水工程,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30日内,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主体,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按照下列原则明确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或政府授权的其它机构代行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十条  工程管护责任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成的规模化(千吨万人及以上)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是政府组建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二)政府、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建设的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是投资人成立的供水管理机构;

(三)政府补助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联村供水工程由水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四)供水单位没有直接抄表到户的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总表(含)至水厂部分管护主体为供水单位;总表(不含)到户工程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

(五)分散供水工程,管护主体为受益农户或受益农户组建的用水户协会。

第三章  管护范围

第十一条  管护对象:

(一)饮用水源地;

(二)取水设施:集水井(池)、提水泵站及设施、原水输水管道;

(三)净化处理设施:净化处理池或慢滤池或一体化净水设备、清水池、加药与消毒设备、提水泵及电力设备。

(四)配水设施:输配水管道、调节水池等。

(五)净化水厂厂区环境。

第十二条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等围墙(或边墙)外30米内和输配水主管两侧3米内为工程管护范围。

第四章  管护标准

第十三条  净化处理设施管护:采用构筑物工艺处理的,根据水质情况,每月冲洗反应池、斜管沉淀池和过滤池不少于1次,每10天排泥不少于1次;采用慢滤工艺的,每年慢滤池滤料刮泥不少于2次,必要时增加滤料;使用一体化净水设备的,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防锈和补充滤料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水池管护:每半年清洗集水池、清水池、高位水池不少于1次,加强高位水池观测,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取水设施管护:每月清洗集水池不少于1次,维修保养提水泵站等设施设备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水质管理:按日做好加药、消毒原料的耗用登记;随时检查加药、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每周巡查取水水源地不得少于1次,发现污染隐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厂区环境与安全管理:保持厂区干净整洁,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水费收缴管理:按月或按季抄表收取水费,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对供水管网的巡查,及时发现管网漏损并修复,减少输水损失。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水利局责任:

(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落实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

(二)负责协助建立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三)负责每年对乡镇水利员和村级集中供水管理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四)负责建立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及奖惩机制;

(五)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的抽样性检测;

(六)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指导乡镇、村级做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七)负责依据村级供水工程管护情况,分配年度维修管护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一)负责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切合当地实际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二)负责落实乡镇水利员三分之二以上工作时间从事以饮水安全管理为重点的水利管理工作;

(三)负责每半年对辖区内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情况和村民委员会对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负责设立农村饮水安全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五)负责做好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责任:

(一)负责明确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主体与管护责任人;

(二)负责在广泛征求受益群众建议基础上,制定以保本微利水价为核心、以毁损供水设施赔偿规则为重点、以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为保证的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三)负责落实集中供水工程用水户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协议;

(四)负责对人为毁损供水设施的责任追究落实。

(五)负责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村级公共设施维护费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方式筹集供水工程管理经费,弥补供水运行成本;有条件的村,可组织村内成功人士和社会爱心捐资用于工程运行维护。

(六)负责每月对村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七)负责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以区县为单位,每年对所辖乡镇的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通过区县人民政府文件方式集中通报等形式充分利用评估成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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