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8 10:04   浏览量:

                                                      图解《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巴府办发〔202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实施科学化、精准化、差别化减排,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保障社会稳定,实现“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双赢。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三)预案体系及内容。

本预案是《巴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区县应急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教育体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涉及废气排放企事业单位错峰生产及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编制本部门、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纳入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及时预警,有效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完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及时预警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绩效分类,差别管控。开展行业环境绩效评级,突出区域、行业、企业和生产装备差别,实施科学化、精准化、差别化减排;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节能改造,促使企业由“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转变,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6.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联系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目标绩效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中石油巴中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巴中销售公司等单位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包括: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污染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事件评估组。

(二)主要职责。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重污染天气形势,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指导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督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目标绩效办、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调度、协调、督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5)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减小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建议。

(6)督查督办全市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会议组织,传达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及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8)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向有权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9)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工作组

(1)监测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编制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应急督导组:由市目标绩效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体育局等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

(3)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中石油巴中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巴中销售公司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及“散乱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对冒黑烟车辆进行巡查整治;对柴油、汽油等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计划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县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组织实施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等行为的查处。

生活源控制组: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等组成。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秸秆禁烧、露天烤火、露天熏制腌腊制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露天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应急期间进一步强化文明祭祀宣传教育。

(4)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市外宣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由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7)事件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城市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生产流通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冬、春季节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废气排放总量超出核定排放污染物许可量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废气排放浓度超出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限产整治,对整治后仍然超标准排放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二)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执法检查、自动监控等途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判别依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不超过24小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

根据重污染天气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 PM2.5浓度>115 微克/立方米将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或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除 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02)、臭氧(O3)、一氧化碳(CO)〕日均值>200 将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 PM2.5浓度>115 微克/立方米将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且 PM2.5浓度>150 微克/立方米将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除 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 将持续 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又不满足上述预警条件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黄色、橙色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尽量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红色级别预警应立即发布。

(2)发布程序与方式: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

(3)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区域应急联动:以川东北区域内城市平均 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 AQI 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或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企业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 10%、15%和 20%以上。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 SO2和 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1次,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1)秋冬季错峰生产。秋冬季期间,水泥、建材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当年9月产能计算。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承担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出具审核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2)应急减排。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涉及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减排。逐企业、逐设备开展排放绩效评级,以排放绩效定减排措施,在确保完成行业减排任务的同时,科学优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提高应急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

建立“白名单”制度。对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按要求全面完成提标改造或深度治理任务和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同时满足属于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企业、在同行业企业中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属于市(区县)创汇或利税龙头企业、涉及外贸订单、涉及民生工程和配套供应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6项指标中3项以上(含3项)指标,且排放绩效综合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可纳入白名单管理,免于实行应急减排措施。

2.分级响应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加强公交运力保障,适当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分类、分企、分装备、分生产线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避免“一刀切”。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②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③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⑤各地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⑥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查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煤散烧违法行为;查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驶出工地,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查禁焚烧垃圾、冥纸冥币、秸秆等行为。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①确需外出的人群,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增加公交运力保障,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1小时。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水泥、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实行应急运输响应,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②增加白天公交运力保障,延长公交车收车时间1小时。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健康防护指引、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煤改电的工业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标准限值 60%的工业企业,不作应急减排要求。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该工序后停止施工。

(六)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不实报道,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应对引导。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科普宣传教育,科学解读重污染成因、污染危害、应对措施,引导公众采用科学方法,主动参与应对和污染减排。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五、信息报告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污染天气统一报警电话为12369, 12345、110、119、12319等服务热线参与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3个工作日内,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评估及应急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中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六、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结束后,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调查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同时评估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 8 月底前完成修订和备案工作。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最新的应急减排清单、企业“一企一策”和分级减排措施等。

七、表扬与责任追究

(一)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责任和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应急监测、执法监督、医疗救治等应急响应队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响应队伍,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

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

气象部门要以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重要污染源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有关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

(五)宣传保障。

积极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生产、消费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六)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目标绩效办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督查,实施通报制度。

(七)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业人才。

(八)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九、附则

(一)预案备案。

各区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水泥、砖瓦陶瓷、石化、医药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工作方案及企业“一企一策”报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1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修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组织辖区涉气排放企业在“四川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字化平台”更新污染源信息,组织企业绩效评级,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时。

3.当环境敏感目标与大气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动时。

4.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应急措施不适应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达不到应急处置效果,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

5.其他需要修订时。

 

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编制依据


    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牵头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市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和处罚。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预警服务;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及预报。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会同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和防控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市目标绩效办:对区县及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加强监管;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和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年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加油站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在线监测。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市公安局:牵头开展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联动协作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城区裸土治理和管控。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区脏车入城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集镇规划区过境公路以外的公路扬尘监督管理;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相关单位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群众的相关工作,负责文明祭祀宣传。

市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的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柴油、汽油等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配合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及重污染天气煤质检测;加强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能耗、水耗等地方标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市公安局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控宣传报道。

市国资委: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方案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限产、限排、停产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中石油巴中销售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中石化巴中销售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附件2

 

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7.《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4号)

11.《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修订单的函》(川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34号)

12.《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发〔2018〕18号)

13.《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15.《巴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府发﹝2005﹞35号)

16.《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字〔2017〕4号)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

1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9.《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0.《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1.《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2.《道路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3.《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4.《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25.《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 2682—2020)

26.《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