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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6 09:14   浏览量:

                                                                            解读:《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实施细则(试行)》


各县(区)水利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和金融局,文旅新区发展建设局、财政和金融局:

为切实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提升基层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山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是指聘用在山洪灾害危险区从事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人员,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由一人担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聘用考核,以及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

第二章 责任人产生

第四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由乡科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其中受威胁人口10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副科级实职领导担任,受威胁人口1000人及以上20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受威胁人口2000人及以上的由所在县(区)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任命。

第五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当地生活或工作,熟悉当地地形地貌和山洪灾害特点;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心理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应对能力、组织能力;

(四)优先考虑符合上述条件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同等条件下,重点选聘山洪灾害危险区威胁村(居)民、复退军人、水利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山洪灾害防治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按照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公告、申请、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选聘。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行政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对选聘原则、条件、名额、程序、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劳务补贴标准及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请。满足条件的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聘用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推荐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行政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查。

(五)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基层责任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期限、履职补贴、考核奖惩等内容。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基层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各一份。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管理实行全面覆盖、动态管理;负责组织水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个山洪灾害危险区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给予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负责督促山洪灾害防治区内旅游景区、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学校及其他人口密集或涉水单位落实山洪灾害防御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做好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培训,动态收集掌握责任人情况,按时提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监督抽查考核,动态收集报送责任人情况,履行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每年汛前对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至少培训一次。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导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履行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筹集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负责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的落实,聘用基层责任人,加强责任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会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聘基层责任人在履职前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是该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的第一责任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危险区山洪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习掌握山洪灾害基本知识,熟悉所在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雨水情特点、受威胁对象、监测内容、巡查方法、预警方式、转移路线、安置点等情况;

(二)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报告发现的灾害隐患;

(三)协助、参与山洪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妥善保管配发的防汛用具,协助维护山洪灾害危险区标识标牌和监测预警设施设备;

(四)遵守汛期值班值守制度,在汛期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及时报送发生的山洪灾害情况;

(五)汛期降雨过程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掌握雨水情及发展趋势:降雨预报时,及时将降雨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提前检查各类群测群防监测预警设施设备;降雨较大时,立即查看区域内监测、预警情况,巡查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和险工险段;发现灾害征兆或产生转移预警时,第一时间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受威胁群众转移,核实转移情况,并逐级报告;根据灾情险情,协助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安置管理等;

(六)降雨结束后,要对河(沟)道、道路(桥梁)、房屋等做好雨后核查,有险情及时报告,严防次生灾害;

(七)非汛期如遇强降雨,按本条(四)(五)(六)职责履职;

(八)基层责任人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离开山洪灾害危险区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请假手续,并落实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

(九)每个基层责任人负责一个山洪灾害危险区,负责监测、巡查,负责传递雨水情、险情、预警信息等,负责发布预警、通知转移、上报情况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补贴标准为3600元/人·年。

行政责任人不得领取履职补贴;基层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得领取履职补贴;领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第十四条 基层责任人的履职补贴根据年度山洪灾害危险区数据库中的危险区数量,由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统筹全额补助解决。

第十五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调整变更,由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复核后,编制山洪灾害危险区调整变更方案,提出调整变更申请,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批复,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每年10月底前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测算下达次年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根据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基层责任人监督考核情况,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平台,实行阳光审批、阳光发放。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一定资金为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置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监测预警装备。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政责任人履职情况按管干权限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纳入相关日常工作一并考核。

基层责任人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征求危险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和群众意见,注重日常出勤、灾害应对等方面考核。

第十九条 对考核优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或停发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因山洪灾害导致人员死亡、失踪的,相关责任人考核一票否决,不予发放该年度该危险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山洪灾害防范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由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降雨过程中认真开展监测和巡查工作并及时提供关键信息,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及时发出灾害关键预警信息、有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为成功应对山洪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扣减履职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基层责任人资格,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不到位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电话抽查、现场检查发现脱岗、未有效履职的,未及时报送山洪灾害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基层责任人履职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发放补贴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在山洪灾害危险区基层责任人聘用、考核和履职补贴发放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等选聘基层责任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责任人和基层责任人的考核细则及结果运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巴中市水利局、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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