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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15:33   浏览量:

解读:《巴中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

各县(区)水利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水电站双重预防机制,现将《巴中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危险源告知牌(模板)

巴中市水利局          

2022年6月29日        


巴中市水电站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水电站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构建水电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双重预防机制是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的简称。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巴中市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双重预防机制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督促水电站企业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双重预防机制。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行业双重预防机制,指导督促水电站企业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水电站重大危险源监管和备案。

水电站企业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履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法定责任。

第五条 水电站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水电站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负责。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 本指南所称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简称,也可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良生产环境。

第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利用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方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人、机械设备、工作环境和生产管理进行逐项排查,目的是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后,根据各种治理手段,将其消除,从而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第八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条 水电站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的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接受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销号。

第十一条 隐患治理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落实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闭环管理,既“发现—整改—复核—销号”的整改闭环过程。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电站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电站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 水电站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做好隐患整改前后影像等佐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站企业应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总结报告,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及时向职工公开,补足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短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六条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根据辨识出的危险源,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是水电站企业的法定职责,水电站企业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水电站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导则。

第十九条 危险源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除重大危险源以外,其余危险源为一般危险源。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严重伤害、财产严重损失、环境严重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或状态。

第二十一条 危险源风险等级共四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对应颜色为红、橙、黄、蓝。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一般危险源需根据电站生产实际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企业应根据厂区平面布置图和危险源风险分级情况绘制水电站安全风险四色图。安全风险四色图可结合应急避难转移路线图一同绘制,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企业应将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等级一般危险源及其管控措施到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程序:

1.成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细化落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13861-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水利水电工程(水电站、泵站)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辨识危险源,确定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

3.评价每个危险源风险等级,并确定危险源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编制发布《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可通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水电站企业应在电站醒目位置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在具体的危险源点位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并落实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企业应加强危险源点位、危险源管控措施的检查和监控,根据危险源风险等级确定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企业应将危险源及其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员工正确快速处置突发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属国家电网、大唐电力等大型国企、央企管理的地方小水电站可参照总公司制度和规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由巴中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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