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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4-26 09:18   浏览量:

关于印发《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在省上出台《四川省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基层责任人。《办法》规定“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原则上兼任,简称为基层责任人”,到底是全部兼任还是部分兼任,还是由基层自行确定,经请示省厅防御处,给我们的指导意见是“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如需分设,则由政府再出钱补贴”,所以在在《细则》中明确为“监测巡查责任人和预警转移责任人由一人担任”。

二是明确行政责任人。《办法》只明确了“受威胁人口2000人以上的应由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我们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为:受威胁人口10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副科级实职领导担任,受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受威胁人口2000人以上的由所在县(区)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实职领导担任。

三是界定责任人职责。《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县、乡、省、市的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了基层责任人的职责,比较分散,容易导致职责不清,所以在《细则》中专设一章为“职责划分”,对市、县、乡以及行政责任人、基层责任人的职责进行了归纳和集中表述,将职责界定得更加明确和清晰。

四是理顺行文逻辑关系。《办法》第二章是“职责划分”,第三章是“责任人设置”,一方面因为逻辑不顺,另一方面“责任人设置”表述不准确,为了进一步理顺逻辑、表述准确,在《细则》中进行了调整,将第二章设为“责任人产生”,第三章设为“职责划分”。

五是严格选聘范围。《办法》第十条规定,选聘基层责任人“优先考虑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鉴于设立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终极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脱贫人口在客观上具有号召力弱、影响力小、反应力迟钝、甚至部分存在身体或智力差等情况,不适宜担任基层责任人,所以在《细则》中将其删除。

六是明确补贴标准。《办法》规定“原则上不低于3600元/人·年”,鉴于我市财政的具体情况,经与市财政部门充分沟通后,在《细则》中将补贴标准明确为3600元/人·年,也更加方便各县(区)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落实。

七是压实考核责任。《办法》要求将基层责任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与补贴发放挂钩,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考核,无形之中将考核的责任压到各市州。但是鉴于各县(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不具备统一制定全市考核办法的条件,于是在《细则》中将考核责任明确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落实考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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