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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问答知识

发布日期:2023-04-06 14:3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1.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问: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编制机构和人员在资质、资格方面无相关要求。

3.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有哪些?

答:(1)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 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报时间?

答:(1)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2)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

(3)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5.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在哪里审批?

答: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

答:审批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7.问:已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长期有效吗?

答:不是,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8.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9.问:什么情形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5)建设军事设施;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10.问: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变更?如何完善变更手续?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①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③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④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⑤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2.问: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②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问:生产建设项目在方案批复确定的弃渣点外倾倒弃渣,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问:什么情况下,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答: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征占地面积大于2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20万m3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征占地面积大于20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200万m3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15.问:什么情况下,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16.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如何开展?

答:编报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参建单位成立验收组,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编报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

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公众熟悉的网站公示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材料报方案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17.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需要哪些材料?

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将备案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方案审批部门备案。其中

报告书项目所需材料:

(1)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2)设施验收鉴定书;

(3)设施验收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

报告表项目所需材料:

(1)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

(2)设施验收鉴定书。

18.问:生产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产使用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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