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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交易文件编制能力和水平,充分体现交易文件公平性,我局拟定了《关于推行交易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电子邮箱:773655625@qq.com

(二)书面意见可反馈至市水利局规建(302室);

三、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0827-7702010。



巴中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各类型合同(施工类合同标的30万元以上,除施工类合同外的合同标的10万元以上)均实行履约评价,被评价的主体为建设工程各有关承包单位。联合体合同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开进行评价,分包合同不进行评价。

第三条  由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在合同的工程建设期实行履约评价,被评价的主体为社会投资方。在公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结果时,同时公示社会投资方为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四条  履约评价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局有关规定、制度,合同协议书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全面、真实反映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承担工程建设或管理任务的局机关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评分,按季度将履约评价结果报送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负责本单位合同季度、阶段履约评价结果的送达;负责约谈合同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单位。

第六条  代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代建单位共同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评分,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后报送。

第七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 负责组织实施我局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评估工作;负责按季度将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施工、采购、监理类合同季度履约评价的质量、安全履约情况评分及建筑材料抽检情况结果报送规建科。

第八条  规建科负责收集汇总全局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签订情况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情况,负责组织召开造价咨询类合同的单位年度评价工作会议。

第九条  规建科负责组织召开设计类合同的单位年度评价工作会议。

第十条  规建科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履约评价相关制度的拟定;负责统计各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评价结果,完成全局建设工程各类型合同的履约评价工作,汇总、公示和通报履约评价结果;负责组织开展履约评价申诉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年度、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单位的约谈工作;负责保存合同履约评价的相关资料,定期送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是合同履约评价管理的决策机构。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履约评价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审定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审查年度、最终履约评价结果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履约评价申诉处理结果;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关于履约评价的相关决议。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按周期分为季度履约评价、 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按所处阶段分为前期阶段、建设阶段、保修阶段。按评价主体分为合同履约评价、单位履约评价。

第十三条  合同履约评价按不同类型合同分季度履约评 价、阶段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单位履约评价分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履约评价应根据各类型合同所处阶段进行对应的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季度履约评价:

(一)施工、采购、监理、造价咨询、设计、全过程咨询、

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类合同,需进行季度履约评价。

(二)施工、采购、监理类合同,仅在项目建设阶段进行季度履约评价。

(三)造价咨询、设计、全过程咨询、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类合同,在项目前期阶段及项目建设阶段进行季度履约评价。

第十五条  阶段履约评价:

(一)施工、采购、监理、造价咨询、设计、全过程咨询、

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勘察、施工图审查类合同,需进行阶段履约评价。

(二)施工、采购、监理、造价咨询、设计、全过程咨询、

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类合同,在项目保修阶段仅进行一次阶段履约评价,不进行季度履约评价。

(三)勘察、施工图审查等类型的合同在项目前期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各仅进行一次阶段履约评价,不进行季度履约评价。

第十六条  年度履约评价:

年度内有季度履约评价的合同,需进行合同的年度履约评价。

第十七条  最终履约评价:

(一)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需进行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

(二)施工、监理、采购、代建、全过程咨询类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备案一个月后进行。

(三)设计、造价咨询、勘察、施工图审查类合同的最终履约评价工作在完成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类合同在建设期完成合同内容后进行。

(五)环评、水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类型的合同,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在项目前期阶段完成合同内容后进行。.

(六)监测、检测、保险等类型的合同,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在项目建设阶段完成合同内容后进行。

(七)合同工期3个月及以内的合同,只进行最终履约评价,在完成合同内容后进行。.

(八)最终履约评价的评价时限为3个月。

第十八条  单位年度履约评价:

年度内有合同完成年度履约评价的单位,按合同类型进行单位年度履约评价。

第十九条  单位最终履约评价:

年度内有合同完成最终履约评价的单位,按合同类型进行单位最终履约评价。.

第四章评定方法

第二十条  季度履约评价分值计算方法:

(一)施工、采购、监理类合同:

季度履约评价综合分值=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分值×0.5+质量检查分值×0.25+安全检查分值×0.25-材料抽检情况扣分值。材料抽检情况扣分值:履约评价季度内材料抽检或复检认定为不合格的,每种材料扣5分;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每种材料扣10分。

(二)除施工、采购、监理合同以外其它类合同:

季度履约评价分值=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分值。

第二十一条  阶段履约评价分值计算方法:

阶段履约评价分值=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分值。

第二十二条  年度履约评价分值计算方法:

年度履约评价分值=该年度本合同季度、阶段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三条  最终履约评价分值计算方法:

(一)施工、监理、采购类合同:

最终履约评价分值=在建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X0.8+保修阶段评价结果得分X0.2。

(二)设计、造价咨询类合同:

最终履约评价分值=方案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X0.3+初设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x0.3+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X0.3+施工服务阶段及竣工图编制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X0.1.

(三)勘察、施工图审查类合同:

最终履约评价分值=前期阶段履约评价结果得分X0.5+在建阶段履约评价结果得分X0.5。

(四)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过程咨询类合同:

最终履约评价分值=前期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得分X0.3+在建阶段各季度履约评价平均得分×0.6+保修阶段履约评价结果得分×0.1。

(五) 环评、水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检测、保险等类型合同:

最终履约评价分值=当次履约评价建设管理单位评价分值。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承包单位未完成全周期工作的,最终履约评价分值由实际完成的各阶段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得到。

第二十四条  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分值计算方法:

(一)设计、造价咨询类单位:

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分值=该年度本单位所有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平均分值×0.7+年度评价工作会议评价结果分值×0.3。

(二)除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以外其它类单位:

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分值=该年度本单位所有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最终履约评价分值计算方 法:

单位最终履约评价分值=该单位本年度所有合同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  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 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得分大于或等于90时为优秀;得分大于或等于80,小于90时为良好;得分大于或等于70,小于80时为中等;得分大于或等于60,小于70时为合格;得分低于60时为不合格。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廉政相关规定情形:

(一)履约评价年度内承包单位违反《巴中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廉政守则(暂行)》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不能评为优秀;

(二)履约评价年度内承包单位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造成我局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责任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只能为合格及以下等级;

(三)履约评价年度内承包单位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造成我局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质量责任事故的情形:

(一)履约评价季度内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3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季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得分为0分;

(二)履约评价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质量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得分为0分;

(三)履约评价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得分为0分。

第二十九条  履约评价等级只能为合格及以下情形:

(一)合同工期拖延半年以上,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10%,

项目结算价超过审计单位审定价5%,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最终履约评价只能为合格及以下等级;

(二)履约评价年度内承包单位有3份及以上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只能为合格及以下等级;

(三)履约评价年度内被予以严重等级不良行为认定的,该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只能为合格及以下等级。

第三十条  履约评价不能评 为优秀的情形:

(一)合同工期拖延3个月以上,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5%

以上,项目结算价超过审计单位审定价3%,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不能为优秀;

(二)履约评级年度内经质监站检查出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不能为优秀;

(三)履约评价年度内承包单位有合同年度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不能为优秀;

(四)履约评价年度内因劳资纠纷.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合同年度履约评价不能为优秀;

(五)履约评价年度内被予以较严重等级不良行为认定的,

该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不能为优秀。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季度、阶段履约评价结果经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局系统内通报,并由建设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承包单位。

第三十二条  年度及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 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单份合同季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由建设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单份合同连续两次季度履约评价不合格或 1次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单位,纳入我局一般失信黑名单。合同最终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单位,纳入我局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按合同类型进行合同履约排名、单位履约排名,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相应的管理办法应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 可在收到履约评价报告或履约评价结果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对申辩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陈述申辩处理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在履约评价过程中,我局人员涉嫌廉政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由局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二年。

征集结果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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