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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现将《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布意见,请于5月30日前反馈相关意见。联系电话:0827—7702036。


                                        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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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巴中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一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和内部监管责任。
第三条 实现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机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保障安全监督正常开展。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全市水利行业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协助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力量准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第六条 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安排部署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指导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主要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小(二)型水库及以上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
第八条 依法组织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第九条 组织指导和推广运用水利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第十条 配合市安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巴中市水利局党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巴中市水利局党组作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的领导核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局党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 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议程,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绩效、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违法违纪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由市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区县水利局负责人、各大型水库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科承担日常事务,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市水利局分管安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规建科科长、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第二十二条 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零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定期会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组书记、局长是全市水利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水利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领导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进水利安全发展战略实施,督促和支持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定期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足额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投入。
第三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发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指挥或协调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局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协助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职责,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现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重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七条 负责本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第三十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完成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做好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 局党组成员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局党组成员、分管负责人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分管工作、联系区县(工程项目)、分管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督指导联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现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第四十四条 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局党组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支持分管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指导分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分管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隐患治理和问题整改。
第四十七条 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完成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局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落实同部署,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业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科室人员岗位责任清单。
第五十条 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建立健全局机关安全、消防、食品卫生、公务车辆、卫生健康等工作机制和制度。
2.负责市水利局机关消防设施设备、公务车辆、职工食堂、卫生健康等安全工作的日常开展。
3.做好局机关安全知识宣传和氛围营造。
4.支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行动等安全工作,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人事教育培训科(机关党委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教育培训。
2.支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行动等安全工作。
3.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4.负责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调查处理。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足额保障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做好监督实施。
2.指导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指导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3.支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行动等安全工作。
4.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实现业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库建设、病险水库整治和中小河流治理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编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建设、病险水库整治和中小河流治理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4.指导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构建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
5.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6.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8.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水旱灾害防御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实现业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零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编制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3.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管理。
4.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5.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7.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实现业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健全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
3.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4.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5.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7.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农村水利水保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实现业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安全饮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利风景区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
3.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安全饮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利风景区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4.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5.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7.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水资源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实现业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零控制目标,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安全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
3.负责监督指导全市节约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安全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4.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5.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7.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2.支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行动等安全工作。
3.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建立健全全市水行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
2.依法依规开展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3.支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4.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6.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
2.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3.汇总各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向分管安全领导和局党组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4.统筹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5.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7.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 市河湖管理保护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
2.组织指导全市河湖管理保护等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3.支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专项整治行动等安全工作。
4.组织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各项总结及信息。
6.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 市江家口水库建设管理处、市化成水库建设管理局、市柳津湖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局按三定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期间,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负责人履行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六十四条 本清单由巴中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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